药检不合格首先要送达药检报告
《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中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不合格药检报告后的处理程序作了有关规定,主要涉及药检报告的送达、当事人申请复验、药监部门采取现场检查控制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发布质量公告等。
下面就对接到不合格药检报告书后正常的处理程序作详细阐述分析。
程序一:送达药检报告
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抽样的药监部门应自接到不合格药检报告书2日内将药检报告书转给被抽样单位。为了使这一行为有文书可查,药监部门应制作送达回执,注明药品检验报告书编号、不合格药品基本情况、不合格项目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接收。
注意:1.接收不合格药检报告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具有能代表(或代理)当事人接收药检报告资质的人。前者指作为公民的当事人本人,后者指作为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受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接收药检报告的人、当事人专门负责接收公务文书的部门(如办公室、值班室)。送达给其他人的,除非得到当事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不产生对当事人的送达效力。
2.送达不合格药检报告书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验的权利,即告知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逾期申请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将不再受理(参见《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程序二:当事人申请复验
复验申请期间的存在意味着法律对假劣药的认定提出了比认定其他一般违法行为更高的要求,因为它涉及技术因素,不是靠一般陈述申辩就能够解决的。行政机关更要重视这一点,在做出事先告知之前的定性过程应考虑这一因素。此外,法律并未表述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放弃的方法彻底丧失复验申请权,在法定复验申请期间内,当事人不因曾明示放弃复验申请而丧失提出复验申请的权利,这和司法程序的上诉期间相似。
注意:最终调查定性不应早于复验申请期间届满的时间,期间未届满的,要等到届满再调查终结,当事人申请复验的,要等到复验结果出来后再作最终定性。
程序三:采取控制措施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规定:药监部门在接到不合格报告书之后,必须立即按法定程序对所涉及的本辖区的企业组织调查并对涉嫌不合格药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注意:收到不合格药检报告的药监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有关针对性检查,对涉嫌假劣药品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措施进行控制,防止涉嫌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在查清事实前进入流通渠道。如果事后证实药品质量合格,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如果最终调查确定受控制的药品质量确实不合格,应对其依法定程序进行没收。
程序四: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抽检的药监部门得到不合格药检报告这一初步证据后,应依法就涉及生产、销售、使用该药品的相关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在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法定期间届满或复验结果出来后,若未推翻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则由案件承办人员作调查终结定性,并提出处罚建议,经过合议、领导集体讨论、审批、事先告知、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后,才能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某些药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药检报告后承担了一些特殊的任务,以完整地体现整个药监系统对不合格药检报告的回应,在此不一一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