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是持续提高药品质量的有效手段,对提升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批准的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仿制药,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对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意义。应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纳入“十二五”期间药品监管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附件),明确了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工作目标、原则、内容和程序,对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陆续下发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规范质量一致性评价的研究和技术审查。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落实《工作方案》,做好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宣贯和培训,及时传达有关政策,使药品生产企业深刻认识质量一致性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研究,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主动作为。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基本药物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的方法和标准,分批公布,同时确定完成每批品种质量一致性评价的时间;按期组织开展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质量一致性评价资料的受理、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资料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既要按照核准的处方和工艺,加强生产现场检查;还要按照质量标准及溶出曲线等质量一致性评价数据,加强监督抽验。对不按照核准的工艺和处方组织生产的、所生产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质量一致性要求的,依法做出处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应当暂停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时仍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批准文号。
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在招标采购、定价和医保报销方面出台鼓励措施,引导企业主动提高药品质量,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六、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质量一致性研究的主体,应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产品质量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开展研究。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安排评价的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工作并递交相关资料;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未安排评价的品种,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开展质量一致性评价研究。
七、严格工作纪律要求。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是一项情况复杂、任务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相关部门必须按照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公正、可靠。要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工作有序、平稳开展,力争按时完成《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部署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