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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价将严控或催生购销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2-02-16 14:28   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次数:2134



   近日,一个被指对医药行业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文件———《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在坊间流传。这一由发改委起草、旨在严控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的新政按照此前的计划,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在《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差价率控制标准和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标准,被要求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实行上限控制。有分析指出,这一类似广东“三控”的新政一旦实行,会彻底改变现有的加成政策,并打破现有的药品购销模式。


新政类似广东“三控”

   “《办法》实际上与广东此前推出的药品价格‘三控’没有太大的区别。”九州通副总裁耿鸿武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对于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新政,业内并未感到陌生。广东作为国家发改委政策试点省份,曾于2010年出台并执行过《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据业内人士介绍,该试点后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认可。此次即将于7月份在全国推广的《办法》正是结合了广东“三控”的实践经验。而目的则是希望借以缓解出厂价到零售价之间价差过大等问题。


   不过,南都记者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办法》与广东“三控”的具体做法其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加价率的管控,即要求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的实际差价均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办法,实行差率(额)控制。


   而若按照这一要求执行,批发环节药品最高加价不得超过194元,医疗机构销售环节药品最高差价额不得超过69元。


   “底价包销”受考验


   有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的专家就此认为,这将会彻底改变目前医院统一加成率15%的现状,并对一些生产企业采用的“底价包销”方式构成严峻考验。


   在一些业内专家看来,以往的药品价格政策只对最高零售价格进行管理,对流通环节缺乏制约机制,导致目前生产企业普遍采用“底价包销”方式,把一部分应该加在生产成本中的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及“以药养医”的制度成本转移到了经销商身上,而这直接造成了出厂价与最高零售价或中标价之间的价差过大。


   不过,也有声音认为《办法》的威力最多只能对缓解“大处方、高价药”起到一定的作用。另外,政策能否发威还得看最终执行的效果。


   “这种方式解决不了价差过大的问题。《办法》拟出台的政策目的还是要降低药价,但降价解决不了医疗机构偏爱高价药的问题。看广东实施三控的三年成效,即可以看出这一政策影响一般。其实,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只要管好最高零售价与出厂价即可。”耿鸿武称。


发改委“刺探”出厂价

   据记者了解,由于早在201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曾在《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表示,要对2000年公布的流通差价率进行完善,有人指出,《办法》的出台将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铺路。而一些制药企业的负责人则更加看重新规对出厂价或口岸价的报备要求,因为在这一制度下,企业的实情将被国家发改委摸得一清二楚。


   在他们看来,国家发改委欲通过掌握各省药品中标价及药品定价目录内产品的出厂(口岸)价,旨在为今后零售价格的制定提供数据依据。


   不过,也有一些配送商则担心《办法》未考虑到冷链产品的特殊性。对于一些抢救用的冷链药品,配送成本较高的因素有待给予特殊考虑。


    亿利天然药业副总经理王高俊则认为“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实施,对工业的影响要大于商业的影响,但最初表现形式是商业越来越不好做,中小型商业公司的生存空间或许越来越小。如果商业公司的生存形态开始改变,工业的操作思路必将也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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